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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证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潼区支行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XXXX银行临潼区支行,西安XXXX有限责任公司,陕西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尚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证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XXXX银行临潼区支行,住所地XXXXX。负责人杨XX。被执行人西安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XX。法定代表人尚XX。被执行人陕西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财富中心二期1幢31805室。法定代表人马XX。被执行人尚XX,男,1956年7月1日出生,住临潼区相桥办相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1231956********。被执行人王XX,女,1959年2月11日出生,住临潼区相桥办相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1231959********。中国XXXX银行临潼区支行与西安XXXX有限责任公司、陕西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尚XX、王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临证经字第2540号公证书和(2015)西临证执字第00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XXXX银行临潼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偿还本金10429702.15元及利息。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XXXX有限责任公司、陕西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尚XX、王XX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锐代理审判员  李凯代理审判员  宋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