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169号原告王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3月5日,甘肃省崇信县人,农民。被告刘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10日,甘肃省崇信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余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杜亚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