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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169号原告王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3月5日,甘肃省崇信县人,农民。被告刘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10日,甘肃省崇信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余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杜亚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