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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终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涡阳县耿皇学区中心学校、涡阳县牌坊学区中心学校与安徽省龙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龙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涡阳县耿皇学区中心学校,涡阳县牌坊学区中心学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龙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芳春,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涡阳县耿皇学区中心学校。法定代表人:孙圣华,该校校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涡阳县牌坊学区中心学校。法定代表人:周立兴,该校校长。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进举。上诉人安徽省龙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涡阳县耿皇学区中心学校、涡阳县牌坊学区中心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3)涡民一初字第0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庭审质证,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3)涡民一初字第012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孙 震审 判 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