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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3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宋宝清与马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宝清,马艳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3067号原告宋宝清,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30196801302210,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萨力巴乡七道湾子村被告马艳波,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30198512123119,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亚兵旅店。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宝清诉被告马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宝清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宝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宝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魏鸿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