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3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宋宝清与马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宝清,马艳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3067号原告宋宝清,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30196801302210,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萨力巴乡七道湾子村被告马艳波,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30198512123119,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亚兵旅店。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宝清诉被告马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宝清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宝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宝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魏鸿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