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洪孙民初字第0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曹军与顾守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军,顾守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孙民初字第000177号原告曹军,个体户。被告顾守永,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军诉被告顾守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军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高 聚人民陪审员  张世伟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梦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