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孙民初字第0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曹军与顾守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军,顾守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孙民初字第000177号原告曹军,个体户。被告顾守永,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军诉被告顾守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军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高 聚人民陪审员 张世伟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梦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