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汪璐与重庆聚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璐,张欢,重庆聚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892号申请人汪璐,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沛铭,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婷,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欢,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重庆聚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鹅岭正街166号2单元7-1,组织机构代码00928521-7。法定代表人张经超。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8号14层7-11室,组织机构代码68390526-2。法定代表人艾杰。重庆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汪璐与被申请人张欢、重庆聚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仲裁委员会以(2015)渝仲字第2435号函将申请人汪璐的申请提交本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7800000元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