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与吴军、杨树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吴军,杨树俊,刘传文,伯亭亭,王玥,伯雪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8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负责人:王玉芝。机构代码证号:××。地址:青县京福路63号。被告吴军。被告杨树俊。被告刘传文。被告伯亭亭。被告王玥。被告伯雪雪。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6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颜代理审判员 孙建国人民陪审员 邵英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倪世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