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合山与闻根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合山,闻根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新民初字第298号原告王合山。被告闻根生。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王合山诉称,原告为被告打工,前期被告给了一部分钱,剩余钱款被告未给,并打下欠条,约定49630元欠款于2013年5月30日前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两次给了20000元工资,仍欠29630元工资未给,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963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闻根生未提交答辩状。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闻根生共偿还原告王合山欠款30500元,于2015年5月10日前给付原告王合山欠款10000元,于2015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王合山剩余欠款20500元(打入原告王合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62×××44)。二、其他互不追究;诉讼费320.5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振华代理审判员 杨建林代理审判员 孙良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智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