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开民初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与张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开民初字第2522号原告张某甲,居民。原告张某乙,居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加友,居民。被告张某丙,居民。第三人张某丁,居民。第三人张某戊,居民。第三人张某己,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诉被告张某丙、第三人张某丁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玉龙代理审判员 肖 云审 判 员 岳志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