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袁圣琴与彭双喜、安徽宣城天翔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圣琴,彭双喜,安徽宣城天翔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777号申请执行人袁圣琴,���,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彭双喜。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天翔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彭双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袁圣琴与被执行人彭双喜、安徽宣城天翔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3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彭双喜、安徽宣城天翔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双喜、安徽宣城天翔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44000元(含诉讼费24800元、执行费52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计振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王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