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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723号原告:江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许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江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