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江某与兰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某,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江某。被执行人兰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某与被执行人兰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少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张春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其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