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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江某与兰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某,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江某。被执行人兰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某与被执行人兰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少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张春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其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