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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诉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高新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诉初字第0004号起诉人高某某。2015年4月9日,本院收到高某某诉江阴市妇幼保健所(以下简称妇保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诉状。诉状称:1999年7月20日,其因停经41天去妇保所检查就诊,化验为早孕,其要求终止妊娠并上环节育,妇保所给其做人流,吸宫术前打了一针所谓的止疼针,事后才发现病历上记载的是青霉素,妇保所操作时违反常规,既然病历上记载的是青霉素,怎么没有做皮下注试。7月20日做手术,7月24日送病检,并且结果也未告诉,为什么非要其一星期后拿病检。一星期后,大出血,抢救。满月后去上环,钱不退回,环不给上,一家说宫内孕,人流,一家宫外孕,左侧切除,还一连同侧切三次。妇保所的侵权行为,导致其身体和精神的损害,要求妇保所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多次人流、三次切除、手术并发症、手术后遗症、失去功能费、精神损失费188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高某某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已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对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又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汪 雄审判员 曾 晓审判员 龚丹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顾小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