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垦商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光明诉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垦商初字第33-2号原告李某某,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并且被告施工地在依安农场,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管辖权异议。审 判 长 程维才审 判 员 贾立刚人民陪审员 蒋来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袁 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