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安民一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美谋与曾雪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谋,曾雪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安民一初字第192号原告陈美谋,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土明,融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雪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谋诉被告曾雪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谋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谋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31.5元,由原告陈美谋负担。审判员 刘爱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廖 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