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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靳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靳 某 某 诉 杨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曲民初字第233号原告:靳某某,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住曲沃县。被告:杨某某,男,1980年1月8日出生,住曲沃县。原告靳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靳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杨一某。2013年7月29日双方因感情破裂调解离婚,离婚后被告一再保证改过自新与原告好好生活,双方于2013年8月26日复婚,复婚后,被告仍我行我素,致使双方感情受到伤害,夫妻关系无法维持,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杨某某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2004年9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杨一某,现孩子跟被告生活。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常发生争执。2013年7月2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后,于2013年8月26日复婚。2014年3月份,原告靳某某再次起诉被告杨某某要求离婚,后经本院审理判决双方不准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提出离婚申请,故应予以准许双方离婚。关于婚生子杨一某抚养问题,本院考虑孩子一直跟被告生活,故孩子由被告杨某某抚养,原告依法负担抚养费。由于被告未到庭,双方共同财产问题,本案不做处理。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可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杨一某由被告杨某某抚养,原告靳某某承担抚养费每月300元,抚养费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22年9月底止,于每年的12月1日前、6月1日前各给付一次,每次给付1800元。三、原告靳某某对儿子杨一某享有探视权,被告杨某某应提供便利。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建荣审 判 员  李 慧人民陪审员  陈 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