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903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吴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本院多次通知原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其一直拖延未到庭。后又经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原告在本院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填写的送达地址“资阳市雁江区老君镇人民政府”送达了传票,传唤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到庭,但原告何某某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调查,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吴某已于2015年3月30日在简阳市民政局登记离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何某某自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德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朱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