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民二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与徐全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徐全洋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二初字第98号原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清焕,经理。被告徐全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与被告徐全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国亮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岳华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玉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