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杭锦旗锦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锦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秀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729号原告杭锦旗锦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43761-4。法定代表人李双,经理。委托代理人苏玉红,该公司物业主管。被告刘秀英,女,汉族。原告杭锦旗锦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秀英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杭锦旗锦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旗锦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秀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杭锦旗锦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