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流民初字第2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杨林与赵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高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赵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高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2797号原告杨林,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曾欢,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会芳,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强,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高新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升桥东路1号长城金融大厦10楼。负责人刘京卫,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斌川,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诉被告赵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高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以被告赵强已履行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林负担。审判员  刘成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游 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