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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蓬溪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罗成喜等十八人与张尚清、青海省中山建设工程公司、青海省果洛州班玛县教育局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胜彬,罗力,罗成喜,李炳成,余胜金,沈国强,丁万虎,徐金太,倪良海,张存顺,张良兰,杨永贵,张存全,李炳友,王大兴,肖勇,郭显金,何先煜,张尚清,青海省中山建设工程公司,青海省果洛州班玛县教育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溪民初字第843号原告侯胜彬,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11日。原告罗力,女,汉族,生于1968年5月21日。原告罗成喜,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1日。原告李炳成,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13日。原告余胜金,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6日。原告沈国强,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17日。原告丁万虎,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5日。原告徐金太,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2日。原告倪良海,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5日。原告张存顺,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9日。原告张良兰,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16日。原告杨永贵,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10日。原告张存全,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10日。原告李炳友,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3日。原告王大兴,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17日。原告肖勇,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18日。原告郭显金,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9日。原告何先煜,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25日。上列十八原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开强,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尚清,男,汉族,生于1962年8月9日。被告青海省中山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佐君,该公司经理。被告青海省果洛州班玛县教育局。法定代表人马丹珍,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胜彬、罗成喜、罗力、李炳成、余胜金、沈国强、丁万虎、徐金太、倪良海、张存顺、张良兰、杨永贵、张存全、李炳友、王大兴、肖勇、郭显金、何先煜诉被告张尚清、青海省中山建设工程公司、青海省果洛州班玛县教育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胜彬、罗成喜、罗力、李炳成、余胜金、沈国强、丁万虎、徐金太、倪良海、张存顺、张良兰、杨永贵、张存全、李炳友、王大兴、肖勇、郭显金、何先煜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胜彬、罗成喜、罗力、李炳成、余胜金、沈国强、丁万虎、徐金太、倪良海、张存顺、张良兰、杨永贵、张存全、李炳友、王大兴、肖勇、郭显金、何先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45元,由原告侯胜彬、罗成喜、罗力、李炳成、余胜金、沈国强、丁万虎、徐金太、倪良海、张存顺、张良兰、杨永贵、张存全、李炳友、王大兴、肖勇、郭显金、何先煜负担。审 判 长  周国海人民陪审员  吴天志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唐铭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