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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诉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武汉市恒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北联合方程式摩擦材料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武汉市恒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北联合方程式摩擦材料有限公司,毕雄,易贤成,谢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诉保字第0002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道10号。负责人:雷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世红,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市恒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一路长丰万国汽车城东区1号B29-32号。法定代表人:毕雄。被申请人:湖北联合方程式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新滩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朱纹辉。被申请人:毕雄。被申请人:易贤成。被申请人:谢圣红。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因被申请人武汉市恒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北联合方程式摩擦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毕雄、被申请人易贤成、被申请人谢圣红拖欠借款人民币8,000,000元,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恒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北联合方程式摩擦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毕雄、被申请人易贤成、被申请人谢圣红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恒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北联合方程式摩擦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毕雄、被申请人易贤成、被申请人谢圣红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