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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瀍民特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徐蒙、申随现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徐蒙,申随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特保字第39号申请人:李徐蒙,男,汉族,1961年4月12日出生,住址:洛阳市瀍河区被申请人:申随现,男,汉族,1966年5月1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被申请人申随现因2015年4月16日7时许,驾驶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陇海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第三医院门口处,遇李徐蒙驾驶自行车后载王淑霞沿陇海街由北向南行驶,小型普通客车前部与自行车前部相接触,造成李徐蒙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申请人李徐蒙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申随现驾驶的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壹辆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李徐蒙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毛随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第102条、第105条、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申随现驾驶的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壹辆。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华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孔佩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