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索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燕子堂、杨发玲、燕子栋、燕子飞、杨发亮、付永军、郝永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索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燕子堂,杨发玲,燕子栋,燕子飞,杨发亮,付永军,郝永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504号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法定代表人汪振敏,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明山,系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武,男,汉族,生于1990年12月13日,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交警支队,该公司员工。被告榆林市索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巴拉素镇。法定代表人燕子堂,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燕子堂,男,汉族,生于1956年6月2日,榆林市榆阳区巴拉素镇大旭吕村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巴拉素镇大旭吕村3组114号,系榆林市索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被告杨发玲,女,汉族,生于1957年8月29日,榆林市榆阳区巴拉素镇大旭吕村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巴拉素镇大旭吕村*组***号,无固定职业,系燕子堂妻子。被告燕子栋,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12日,榆林市榆阳区巴拉素镇大旭吕村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巴拉素镇大旭吕村*组***号,无固定职业,系燕子堂弟弟。被告燕子飞,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26日,榆林市榆阳区巴拉素镇大旭吕村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巴拉素镇大旭吕村*组***号,无固定职业,系燕子堂弟弟。被告杨发亮,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1日,榆林市榆阳区巴拉素镇讨讨滩村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巴拉素镇讨讨滩村*组***号,无固定职业,系燕子堂妻弟。被告付永军,男,汉族,生于1959年11月4日,榆林市榆阳区巴拉素镇元大滩村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巴拉素镇元大滩村*组***号,无固定职业,系燕子堂连襟。被告郝永胜,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12日,陕西省清涧县人,住清涧县郝家墕乡郝家湾村*组,无固定职业,系燕子堂妻外甥女婿。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索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燕子堂、杨发玲、燕子栋、燕子飞、杨发亮、付永军、郝永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程熙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