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淳商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余潮水与程美和、余仙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潮水,程美和,余仙彩,王荣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淳商初字第521号原告:余潮水。委托代理人:方小飞,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丽丽,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美和。被告:余仙彩。委托代理人:方永生,淳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荣才。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潮水诉被告程美和、余仙彩、王荣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余潮水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潮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6元,减半收取1963元,保全申请费1420元,合计3383元,由原告余潮水负担。审 判 长 方钢军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人民陪审员 章真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方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