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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文辉与蔡丽群、陈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辉,蔡丽群,陈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李文辉,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蔡丽群,女,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莆田市城厢区人,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陈少文,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辉诉被告蔡丽群、陈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本案证据材料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丽群、陈少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蔡丽群、陈少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辉撤回对被告蔡丽群、陈少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八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李文辉负担。审判员  林丽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淑芳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