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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刑二初字第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某甲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刑二初字第0131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个体。2013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行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4)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行贿罪,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0年1月至2013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从张家港市华瑞危险废物处理中心有限公司购进焦油、三苯基磷、四氢呋喃、吸水树脂等危险废物,并私自进行处置、利用,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在张家港市杨舍镇雅伯茶楼等地送给张家港市华瑞危险废物处理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另案处理)、张家港市固体废物和放射源管理中心副主任郭某(另案处理)现金、购物卡、相机、手机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72758元。被告人陈某甲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其行贿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辩解。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2013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从张家港市华瑞危险废物处理中心有限公司购进焦油、三苯基磷、四氢呋喃、吸水树脂等危险废物,并私自进行处置、利用,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在张家港市杨舍镇雅伯茶楼等地送给张家港市华瑞危险废物处理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另案处理)、张家港市固体废物和放射源管理中心副主任郭某(另案处理)现金、购物卡、相机、手机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72758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0年1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在张家港市杨舍镇雅柏茶楼等地,先后11次送给张家港市华瑞危险废物处理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现金人民币、购物卡、诺基亚手机1部、佳能相机1部、麻将桌椅1套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40150元。2.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陈某甲在张家港市杨舍镇四季花园等地,先后2次送给张家港市固体废物和放射源管理中心副主任郭某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手机1部、三星手机2部等物,并为郭某支付餐费1177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32608元。被告人陈某甲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其行贿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郭某、周某、路某、朱某、黄某、陶某、陈某乙、方某、何某的证言、工商登记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任职通知、合作协议、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置协议书、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转移联单、情况说明、清单、记帐凭证、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收据、消费账单、苹果手机、苹果电脑、三星手机、佳能相机、诺基亚手机、麻将桌椅照片、价格鉴证意见、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为严肃法制,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咸玉宝代理审判员  林 爽人民陪审员  祁扣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