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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和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娟娟与张世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娟娟,张世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榆和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张娟娟,女,汉族,1981年9月6日出生。被告张世岩,男,汉族,1972年7月6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娟娟与被告张世岩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世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后生育男孩张成由被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同意离婚。经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2月19日在榆中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0月28日生育男孩张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娟娟与被告张世岩双方同意离婚;二、男孩张成(2013年10月28日出生)由被告张世岩抚养,原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300元,于每年5月1日前支付上一年度抚养费3600元;三、原告张娟娟享有探视权;四、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娟娟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延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