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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孟庆禹与计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436号原告:孟某某,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计某某,女,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孟某某与被告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计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7年末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89年6月13日在吉林市船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1992年5月19日生育儿子孟某甲。目前双方的共同财产包括房子一处(现居住地)、轿车一辆及共同存款八万元,双方无共同债务。原告与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由于被告近六年多对原告漠不关心,双方长期无正常夫妻生活,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导致关系恶化。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已无法忍受这种有名无实的夫妻生活,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计某某书面答辩意见为:夫妻感情破裂一事并不存在。1、原告称被告对原告冷漠、不关心一事不存在;2、原告称被告2006年起至今一直对其实施家庭冷暴力,也非事实;3、原、被告争吵的事很少,被告虽不情愿回婆家过年节,但每年也都回婆家过年,原告父母去世后,每年也都回原告大哥家过年。通过反思,被告认识到有时候对原告的关心不够,原告经常很晚回家,是由心情不好、缺少关爱、原被告间缺少沟通造成的。以后被告一定要和原告主动沟通,多多关心原告,增进双方的感情。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并没有破裂,只是生活中遇到了一些问题,需要双方共同解决,因此,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为证实其主张,原告孟某某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子自然情况;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计某某未到庭,无质证意见。被告计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双方当事人诉辩、举证、质证,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孟某某与计某某于1988年9月13日登记结婚,1992年5月19日生育一子孟某甲。孟某某以近六年多来被告对其漠不关心、双方夫妻关系有名无实为由,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判决与计某某离婚。计某某表示不同意离婚。在确认以上事实的同时,对原告孟某某提供的证据1-3,经审查,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前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原告孟某某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请求判决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被告又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因此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无法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