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山东亿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王友凯等追偿权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亿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王友凯,王海娟,张钦奎,王秀菊,张从伟,王发平,姚有才,王海芳,临沂市凯润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昂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临沂富泰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泰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665号原告山东亿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劲椋,董事长。被告王友凯,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王海娟,女,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钦奎,男,195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王秀菊,女,195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从伟,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王发平,女,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姚有才,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王海芳,女,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临沂市凯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临沂昂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临沂富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被告临沂泰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亿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友凯、王海娟、张钦奎、王秀菊、张从伟、王发平、姚有才、王海芳、临沂市凯润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昂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临沂富泰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泰丰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亿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友凯、王海娟、张钦奎、王秀菊、张从伟、王发平、姚有才、王海芳、临沂市凯润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昂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临沂富泰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泰丰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管理、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郭 敏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晓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