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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终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贾淑华与陈松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淑华,陈松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淑华,前郭县人,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赵铁军,住大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松柏,前郭县人,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徐德权,前郭县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贾淑华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2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淑华及委托代理人赵铁军,被上诉人陈松柏的委托代理人徐德权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第12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27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前郭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贾淑华。审判长 庞 丽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邰伟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晋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