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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安民一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曾科与易小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科,易小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融安民一初字第45号原告曾科,个体户。被告易小淇,个体户,现下落不明。原告曾科诉被告易小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爱学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潘亚丽、人民陪审员廖昱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远荣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曾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小淇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4年6月10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30000元,原告以现金的方式将借款交给被告,被告在确认收到款后便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每月按4%付利息,借款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如到期不能归还,按约定利息的三倍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如导致原告向法院起诉的,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复印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借款至今没有支付一分利息给原告,借款逾期后,原告向被告追讨借款时,被告故意躲避推脱,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0000元及利息47520元(7920元×6个月,利息计至2014年12月10日,往后利息另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以及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协议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30000元以及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及利息。被告易小淇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和提供证据,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4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30000元,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协议上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月利率为4%。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拒不还款,故意躲避推脱,因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0000元及利息47520元(7920元×6个月,利息计至2014年12月10日,往后利息另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科明确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0000元及利息47520元(7920元×6个月,上述利息计至2014年12月10日,往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另计至被告还清借款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30000元,立有借款协议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未能在借款期限内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期限内(6个月)的借款利息47520元,已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继续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易小淇应归还给原告曾科借款本金3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止)。本案案件受理费6963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663元,由被告易小淇负担。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照本案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爱学代理审判员  潘亚丽人民陪审员  廖 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罗远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