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徽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润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原名润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润贝(安徽)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集镇龙塘工业聚集区合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贺春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艳艳,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润贝(安徽)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原名润贝(中国)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天热零卡高科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张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飞飞,该公司员工。安徽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安徽杭叉公司)申请执行润贝(安徽)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安徽润贝饮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二初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杭叉公司银行存款,后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凤民二初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 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