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山王庄信用社申请执行赵建华、赵向松、李利君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814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王庄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山王庄镇山王庄村负责人段某某,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赵建华,男,1982年1月1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赵向松,男,1972年5月23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李利君,女,1972年9月15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廉战友,男,1959年6月21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张秋香,女,1962年9月12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王庄信用社申请执行赵建华、赵向松、李利君、廉战友、张秋香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经审查,该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赵建华、赵向松、李利君、廉战友、张秋香应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偿还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王庄信用社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罚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宗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