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常涛与被告李斐、冯雪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涛,李斐,冯雪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57号原告常涛,男。被告李斐,男。被告冯雪洁,女,系被告李斐妻子。原告常涛与被告李斐、冯雪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涛,被告李斐、冯雪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27日,两被告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从原告处借款11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使用三个月,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两被告迟迟不予还款,在原告再三追要下偿还100000元,剩余100万元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李斐、冯雪洁答辩,借款属实,但目前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7日,两被告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从原告处借款1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今借到常涛现金人民币壹佰壹万元整(1100000元),借款期限为壹个月,借款人李斐、冯雪洁。”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支付给两被告。上述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还款,在原告催要下,两被告支付原告100000元,剩余1000000元至今未还。以上查明的案件事实,由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2014年3月27日,被告李斐、冯雪洁出具了借条“今借到常涛现金人民币壹佰壹万元整(1100000.00),借款期限为壹个月,借款人李斐、冯雪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行为。原告依照约定将借款支付给两被告,被告在偿还原告100000元后,剩余1000000元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斐、冯雪洁偿还原告常涛欠款1000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3800元,由被告李斐、冯雪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成玺审 判 员 殷玉伟人民陪审员 闫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宛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