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颍执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颍上县益民担保有限公司与刘静、叶胜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颍上县益民担保有限公司,刘静,叶胜颍,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颍执字第65-9号申请执行人颍上县益民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保,该经理。被执行人刘静(刘晶),女,1965年出生,汉族,居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叶胜颍,女,1971年出生,汉族,居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李玲,女,1981年出生,汉族,居民,住颍上县。本院依据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阜民二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叶胜颍在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的存款5100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137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苏玉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