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钟阿青、陈景清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陈景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613号被告人钟**,无业。因犯拐卖人口罪于1989年12月11日被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脱逃罪于1994年12月8日被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抢夺于2002年4月24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4月2日被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0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景清,无业。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7月28日被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盗窃于2005年5月27日被福建省霞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05年10月11日被福建省宁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盗窃于2008年3月31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5日被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陈景清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小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陈景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2日19时,被告人钟**、陈景清经预谋后窜至苍南县灵溪镇水产市场鲜品区29号前,由被告人钟**负责望风,被告人陈景清趁被害人金某不注意时,扒窃走其腰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510元。被告人陈景清在逃离时被抓获。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陈景清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钟**。上述事实,被告人钟**、陈景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归案经过,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料库,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陈景清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钟**、陈景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均有前科劣迹,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陈景清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景清有立功情节,可予以不同程度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钟**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之间判处,对被告人陈景清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判处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景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明明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