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行非审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陵分局与陈涛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陵分局,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行非审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陵分局,宜昌市桃花岭5号。负责人曾庆胜,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陵分局副局长(牵头负责)。委托代理人金鑫,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陵分局干部。(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陈涛,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陵分局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申请执行人陈涛执行宜市工商西处字(2014)9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正确合法,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向建军审判员 章富翠审判员 冯丽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肖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