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漯河市泰丰商贸有限公司诉郭文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泰丰商贸有限公司,郭文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189号原告漯河市泰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爱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郭文良。本院在审理漯河市泰丰商贸有限公司诉郭文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泰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泰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文良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漯河市泰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昊审 判 员 叶亚奇人民陪审员 梁天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红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