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法执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友莲与袁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友莲,袁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法执字第698号申请执行人李友莲,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个体户,住安化县滔溪乡。被执行人袁晖,女,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职工,住安化县东坪镇。申请执行人李友莲与被执行人袁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按照本院(2014)安法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5073元,本息合计18073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206元,案件执行费171.0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袁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法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即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旭文审 判 员 陈 佳审 判 员 何快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唐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