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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友杰与被执行人南京奉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友杰,南京奉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许友杰,男,汉族,1984年8月21日生。申请执行人南京奉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55号旭日景城29幢55号-54。法定代表人吴红梅。申请执行人许友杰与被执行人南京奉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鼓商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南京奉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支付原告许友杰货款3万元。被告南京奉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因被执行人南京奉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友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南京奉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许友杰5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2000元;2016年6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0元。目前该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商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段福铸执行员  詹亚明执行员  吕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嵇道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