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汉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伍昌敬与张文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昌敬,张文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伍昌敬,男,汉族,1969年10月7日生,住新建县五津镇正东街***号*栋*单元*楼*号。被执行人:张文松,男,汉族,1966年12月15日生,住广汉市新平镇新开村*组。伍昌敬申请执行张文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6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张文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广汉民初字第2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国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