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伍昌敬与张文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昌敬,张文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伍昌敬,男,汉族,1969年10月7日生,住新建县五津镇正东街***号*栋*单元*楼*号。被执行人:张文松,男,汉族,1966年12月15日生,住广汉市新平镇新开村*组。伍昌敬申请执行张文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6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张文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广汉民初字第2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国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