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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西向信用社申请执行靳成文、靳贤新、靳小兵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靳成文,靳贤新,靳小兵,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531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负责人郭某某,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靳成文,男,1954年10月22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靳贤新,男,1951年3月15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靳小兵,男,1975年11月3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靳军,男,1959年8月20日生,住沁阳市沁阳市西向信用社申请执行靳成文、靳贤新、靳小兵、靳军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2)沁证经字第043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靳成文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靳成文银行账户存款75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宗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