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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二初字第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钱某、赵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赵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二初字第0047号公诉机关大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被告人钱某因盗窃一案,于2014年12月6日被大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4月13日被大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4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被告人赵某因盗窃一案,于2014年12月6日被大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4月13日被大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4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大丰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诉刑诉(2015)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赵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2日夜,被告人钱某、赵某在大丰市三龙镇大桥口南街陈某门市,采取从仓库窗户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陈某门市内的香烟,价值人民币5747.50元;随后被告人钱某、赵某又在三龙镇丰富大桥南街蒋某卤菜店,采取砸玻璃开锁入室的手段,窃得蒋某卤菜店门市内的猪头肉,价值人民币154元。合计价值人民币5901.50元。被告人钱某、赵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扣押的香烟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陈某;被告人钱某、赵某分别退出人民币2000元,其中人民币629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陈某、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基本户籍信息、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被害人陈某、蒋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大丰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赵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钱某、赵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赵某退出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钱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二、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骁伟(代)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