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栟民初字第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袁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栟民初字第0415号原告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迎,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金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开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