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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栟民初字第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袁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栟民初字第0415号原告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迎,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金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开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