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02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飞与许春元、杨汝银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许春元,杨汝银,卢利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02203号原告陈飞。委托代理人江尧兆,连云港市新浦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春元。委托代理人孔苋。被告杨汝银。被告卢利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诉被告许春元、杨汝银、卢利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飞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 明代理审判员 钱 永代理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