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敦化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诉徐赫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马维涛,邵艳秋,徐赫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413号原告敦化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住所敦化市敖东大街1051号。负责人宋颖,主任。委托代理人窦玉莉,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维涛,其他自然状况不详。被告邵艳秋,其他自然状况不详。被告徐赫,其他自然状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诉被告马维涛、邵艳秋、徐赫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不能提供三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敦化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7元,全额返还给原告敦化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其他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敦化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包雨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翠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