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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朝伟与张晓东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893号申请执行人:杨朝伟,男,汉族,1973年7月25日出生,乌鲁木齐铁路局西站乌鲁木齐机务段运转车间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张晓东,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乌鲁木齐铁路局火车西站机务段运转车间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一初字第30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8020元、执行费320.3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瓮立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