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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中山金雅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三泰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郑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金雅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市三泰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郑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328号原告:中山金雅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火炬开发区信息科技软件区办公楼1楼第3卡,组织机构代码686431963。法定代表人:吴金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曾亿、周颖俊,分别系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三泰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科技西路39号第一层之一。法定代表人:周清明。被告:郑品,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东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金雅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三泰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郑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金雅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金雅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96元,减半收取为8498元(原告已预交8498元),由原告中山金雅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光辉审 判 员  杨 颖人民陪审员  陈宇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