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双全与陈卫东、朱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全,陈卫东,朱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王双全,居民身体证号码:321119195808170015。被告陈卫东。被告朱秋萍。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原告王双全与被告陈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朱秋萍作为被告参与诉讼,本院依法予以追加。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汤春迩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双全、被告陈卫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秋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双全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陈卫东在2010年6月前陆续向王双全借款,截止2010年6月11日,陈卫东欠王双全借款本金14万元,约定于2011年5月30日前归还,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八计算。另约定,协议未执行前追偿期为20年。当日,陈卫东就2010年6月11日前所欠利息31400元出具借据一份,约定于2010年8月之前还钱。嗣后,被告陈卫东分三次归还原告利息12000元。但余款被告一直未能归还,为此,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4万元,2010年6月11日前的利息19400元、2010年6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八计算。被告陈卫东辩称,一、借款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借款协议中约定的20年,本被告也没有仔细看,也不知道,当时公司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10年6月前就已经借过钱了,利息一直是还的,后来公司实在是困难,所以一直拖到现在还不出来,但利息是还了一点的。本被告也不想赖这笔账,也不是有钱不还,也不是有钱过潇洒的生活。二、这笔借款名义上是本被告个人借款,但实际上是本被告公司的借款,所以不能让朱秋萍作为被告,这笔借款完全与她无关。被告朱秋萍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陈卫东原系同事关系,陈卫东与朱秋萍系夫妻关系。陈卫东在2010年6月前陆续向王双全借款,2010年6月11日,经双方结算,签订借款协议1份,确认陈卫东欠王双全借款本金14万元,约定于2011年5月30日前归还,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八计算。另约定,协议未执行前追偿期为20年。当日,陈卫东就2010年6月11日前所欠利息31400元出具借据1份,约定于2010年8月前归还。2010年、2011年、2012年,陈卫东分三次共计归还原告利息12000元。因余款被告未能归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4万元,2010年6月11日前的利息19400元、2010年6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八计算。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1份、借据1份、结婚申请书、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卫东截止2010年6月11日共欠原告借款本金14万元、利息31400元。嗣后,被告仅归还利息12000元,尚欠原告2010年6月11日前的利息19400元,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2010年6月11日前的利息19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自2010年6月12日至2015年5月12日按月利率千分之八计算,被告陈卫东共应承担利息66095元(140000×0.096÷365×1795天)。原告主张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因该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陈卫东主张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因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追偿期限为20年,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被告陈卫东主张该借款为公司债务,因借款协议由其个人签字,且借据也由其个人出具,因此,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也不予支持。被告朱秋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卫东、朱秋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双全借款本金14万元、利息85495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12日,2015年5月1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年利率9.6%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3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103元,由被告陈卫东、朱秋萍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汤春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史 亮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